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图书馆正常的借阅服务秩序,保护图书资料,更好地为读者提供文献信息服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规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读者及需要到我校图书馆查阅资料、参观学习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读者应当支持和尊重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章办事,自觉爱护图书馆的书刊资料、设备、设施等公共财物。
第二章 入馆须知
第四条 校内读者凭本人的电子借阅证进馆。校外人员进馆需联系工作人员,获准后才能进馆。
第五条 若需预约一二楼自习区座位,可到一楼读者服务中心进行纸质预约或通过超星线上预约。
第六条 遵守秩序,出入馆不拥挤,不抢占阅览座位,自觉做到“人走书走”,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物品进行占座,不起哄,借还书时自觉排队。
第七条 讲文明礼貌,衣履整洁,不打赤膊、不穿拖鞋和背心入馆。
第八条 保持室内安静,自觉将通讯工具或电脑等电子设备调为静音状态。
第九条 讲究卫生,禁止随地吐到痰、乱丢纸屑、杂物等,禁止在室内进食。
第十条 爱护公物,不污损馆内设施、书刊资料,不得拆装、破坏各种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自尊自爱,不做有碍人格和观瞻之举。
第十二条 禁止在馆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携带宠物及易燃易爆物品入馆。
第十三条 请保管好个人财物,丢失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借阅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读者凭本人电子借阅证借阅书刊资料。电子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产生书刊丢失赔款等由持证人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电子借阅证的使用仅限以下人员:梧州学院的在编教职工和非编聘用人员;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升本在校学生和有学籍的留学生。
第十七条 电子借阅证办理、使用故障和挂失:办理电子借阅证、电子借阅证使用时有故障或特殊情况需要停用或挂失,在图书馆三楼“读者服务部办公室2”办理。
第十八条 电子借阅证有效期限和失效
学校教职工电子借阅证的有效期为入校工作日起至本人的人事关系离开学校止;学生读者的借阅证有效期限为其在校学习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电子借阅证即告失效:
(一)已挂失者。
(二)人事关系已离校者。
第十九条 读者离校时,应当办理借阅证借阅功能注销手续,并归还完所有借阅图书。
第四章 书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书库、阅览室管理规定
(一)读者凭本人的电子借阅证进入书库、阅览室。
(二)读者选书时,如有不借的图书,请放到还书架或还书车中,以免错架乱架。
(三)工具书、外文资料、当年的报纸、期刊只能内阅,原则上不外借;如需借出复印,必须登记后方可借出,并在当班时间内归还。
(四)期刊报纸阅览完毕后,请放回原位,以免乱架。
第二十一条 电子阅览室管理规定
(一)电子阅览室实行免费服务。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入室使用。严禁携入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和强磁物品,严禁在室内吸烟,如果有漏电或火灾现象发生,应立即切断电源。
(二)电子阅览室可供检索馆藏各种数据库和上网。为了让其他读者有机会进行电子检索,请勿长时间占用机位。在室内请轻声交谈,请勿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上机。文明上机,不能穿拖鞋、背心上机。
(三)禁止使用BT等占用大量网络公共带宽资源的程序下载,不得恶意传播病毒或使用黑客程序,不得利用计算机玩游戏或从事非法活动。读者可在计算机上使用自带的学习光盘和做为存储设备的U盘、MP3等学习辅助工具。下机时请注意携带好个人物品。
(四)使用者必须自觉爱护阅览室内所有硬件及软件,严禁野蛮操作。除管理人员外,任何使用者均不得移动、拆卸室内的网络设施和计算机,尤其禁止对计算机及其部件进行拆卸。凡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整机及部件损坏或丢失,除照价赔偿外,还将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使用中发现故障要及时向电子阅览室管理人员申请维修,不得自行处理。
(五)电子阅览室只限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不许校外人员使用;其他部门如需要使用电子览室的,由需要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学校领导批准,经学校有关部门协调安排方可使用,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六)读者使用电子阅览室,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严禁访问含有暴力、色情内容的不健康网站,杜绝在网上载取或传播淫秽、反动、诋毁性的报道、影视、图片,严禁发布有害信息。
(七)上机结束后,请将桌、椅、键盘、耳机等复位。损坏计算机和其它设备的,按设备原价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八)读者不得破解系统密码或擅自修改程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五章 书刊资料借阅规定
第二十二条 书刊借阅方式和借阅权限
(一)图书馆各书库对全校读者实行开架借阅,为读者提供外借和内阅服务。
(二)读者的借阅权限:学生限借10册,教职工限借30
册。
(三)借阅期限:学生图书借期30天,教职工图书借期180天。
(四)图书续借:读者所借阅的图书到期需办理续借。学生所借的书刊每册限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为30天,逾期无需纳违约金,对于长期不归还图书读者,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说服教育、对于情节严重并屡教不改者,图书馆将会通报至其所在院系;教职工所借的书刊每册限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为180天,逾期无需纳违约金。
第六章 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书刊遗失的处理
读者遗失图书应及时到馆办理书刊遗失手续,自办理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读者需购买完全相同版本或经图书馆认可的新版图书赔偿,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
第二十四条 擅自外带书籍的处理
凡未办借阅手续擅自将书刊资料带出阅览室和书库,或撕剪书刊资料部分内容(含窃换内容)等,视情节轻重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梧州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